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102民初6775号
原告:***,男,汉族,1942年12月30日生,住陕西省凤县。
被告:南京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太平门街**。
法定代表人:卢海鸣。
原告***与被告南京出版社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2017年11月1日,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海桥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罗安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