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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8601民初1573号
原告:***,男,196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晓倩,浙江文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太平门街53号。
法定代表人:卢海鸣。
被告:博库数字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文海北路359号5楼。
法定代表人:邓小林,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南京出版社有限公司、博库数字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同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
审判员张翀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刘慕晗
书记员宋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