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出版社有限公司

某某、南京出版社有限公司等博库数字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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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8601民初1276号
原告:***,男,1971年5月1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晓倩,浙江文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太平门街53号。
法定代表人:卢海鸣,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联社、刘成林,公司员工。
被告:博库数字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文海北路359号5楼。
法定代表人:邓小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旻,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南京出版社有限公司、博库数字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21年9月1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卢忆纯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羊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