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张河湾蓄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河北张河湾蓄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21民初113号 原告:***,男,1965年4月12日生,汉族,住井陉县。 被告:河北张河湾蓄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裕华区东岗路168号全城绿洲商业楼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74151480X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北张河湾蓄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