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21民初113号
原告:***,男,1965年4月12日生,汉族,住井陉县。
被告:河北张河湾蓄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裕华区东岗路168号全城绿洲商业楼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74151480X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北张河湾蓄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