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112执1041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兴森快捷电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光谱中路33号,组织机构代码79103353-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福建巨力国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金山大道618号橘园洲工业园9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569260878F。
法定代表人:施生在。
申请执行人广州兴森快捷电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巨力国信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112民初2889号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一、被告福建巨力国信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兴森快捷电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9146.67元及利息(利息以49146.6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从2016年11月1日开始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二、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1056元,由被告福建巨力国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福建巨力国信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立案强制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以及广州天平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不动产等财产信息,以及委托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有车牌号闽A×××××1的别克牌汽车一辆,本院已委托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对其车辆档案予以查封,但因该车辆下落不明,本院无法扣押并处置。除此之外,本院未查明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福建巨力国信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福建巨力国信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施生在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018年5月24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方告知了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方认可法院调查结果,表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0112执104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红
审判员彭建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异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