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荣迈建设有限公司

黑龙江荣迈建设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富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1084民初258号 原告:黑龙江荣迈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安市海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黑龙江省富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黑龙江荣迈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富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1日立案。原告黑龙江荣迈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荣迈建设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黑龙江省富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荣迈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24元,减半收取计4512元,由原告黑龙江荣迈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