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民特255号
申请人:河北德瑞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安平县丝网工业园区1-04。
法定代表人:张跃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健,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君梁,福建格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4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深州市。
被申请人:王书文,女,1948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深州市。
被申请人:冯燕,女,196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深州市。
被申请人:**,男,199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深州市。
被申请人:李星,女,199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深州市。
五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椿平,福建远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五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净心,福建远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人河北德瑞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瑞克公司)与被申请人***、王书文、冯燕、**、李星(以下合称***等五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德瑞克公司称,请求撤销福建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闽劳人仲案字[2021]第203号裁决。事实和理由:一、案涉裁决不能按终局裁决处理,案涉裁决书认为该裁决为终局裁决,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依据裁决内容,如果按终局裁决处理,德瑞克公司将无法就裁决内容提起诉讼,导致德瑞克公司丧失救济途径。二、案涉裁决存在事实认定错误,德瑞克公司对***等五人无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义务。德瑞克公司不是李计功的用人单位。李计功所在的工程项目工地非德瑞克公司承建,而是由华辉建工集团承建并转包给谢男男。李计功与谢男男非同事关系,而是受谢男男雇佣在该路段施工,德瑞克公司与李计功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福州市仓山区人社局将德瑞克公司认定为李计功的用人单位,属于认定错误,其作出的工伤决定书未向德瑞克公司送达,认定书未发生法律效力,同时也因此剥夺了德瑞克公司的救济权利。仲裁委基于错误事实或尚未生效的决定书作出的案涉裁决是错误的。
***等五人称,一、劳动仲裁的裁决是否属于终局裁决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定,其类型确定是否正确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撤裁案件的审查范围。二、案涉裁决书确认其为终局裁决适用法律正确,德瑞克公司认为该裁决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当事人救济权利受损害等主张于法无据。三、德瑞克公司主张案涉裁决书存在事实认定错误、人社部门工伤认定错误、未依法送达等属于对仲裁裁决的事实认定提出的异议,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审查范围,不属于法定的可撤销裁决的情形。综上,请求驳回申请。
经审查查明:2021年8月3日,福建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等五人与德瑞克公司工伤保险待遇争议一案,作出闽劳人仲案字[2021]第203号裁决:一、德瑞克公司向***等五人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785020元和丧葬补助金41587.8元共计826607.8元;二、德瑞克公司向***支付自2019年10月开始至2021年7月止的供养亲属抚恤金45746.58元(每月2079.39元×22个月),自2021年8月开始每月向***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2079.39元;三、德瑞克公司向王书文支付自2019年10月开始至2021年7月止的供养亲属抚恤金45746.58元(每月2079.39元×22个月),自2021年8月开始每月向王书文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2079.39元。以上裁决金额,德瑞克公司应自该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该裁决书末尾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
本院认为,德瑞克公司主张案涉仲裁裁决对裁决类型认定错误、案涉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仲裁裁决对裁决类型是否认定错误、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是否错误,均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范围。故德瑞克公司以此为由申请撤销案涉仲裁裁决,于法无据。
综上,德瑞克公司的申请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北德瑞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河北德瑞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吴一萍
审判员 马 青
审判员 陈碧珍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力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