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陕0722执830号
申请执行人:安平县某公司,地址:河北省安平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
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18)陕0722民初190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安平县某公司于2018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要求***给付安平县某公司货款100000元及逾期支付利息(另计),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照判决确定的地址,本院于2018年8月1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经网络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可执行的财产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存款13987元,并予以冻结,并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起亚牌小汽车一辆,该车已于2019年1月30日查封,除此之外再无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9年1月29日通过网络成功扣划12259元,剩1728元银行反馈为扣划失败。2019年1月30日将扣划成功的12259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安平县某公司。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院生效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且未报告其名下财产,依据相关规定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19年1月30日通过电话与申请执行人安平县某公司联系,询问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人也无法提供,遂告知申请人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城固县人民法院(2018)陕0722执83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鲁克金
审 判 员 张碧敬
审 判 员 李 琳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成岗
书 记 员 张 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