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斗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司母戊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斗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19462号 原告:重庆司母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新影村18号28/29-1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沪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沪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斗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路200号1幢1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司母戊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斗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原告重庆司母戊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诉讼费用预交期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司母戊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玥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