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投集团江西电力有限公司

山东高速标准箱物流有限公司与江西赣北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2020)鲁01民终2182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1民终2182号
上诉人山东高速标准箱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高速物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西赣北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能源公司)、国家电投集团江西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电力公司)、国家电投集团江西电力有限公司新昌发电分公司(以下简称江西电力新昌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9)鲁0102民初481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由审判员进行了独任审理。
山东高速物流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本案。事实和理由:一审裁定驳回起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虽然九江市公安局浔阳区分局针对两保证人江西电力公司、江西电力新昌分公司被伪造公司印章案予以刑事立案,但江西能源公司已当庭承认公章系其公司工作人员为了业务需要而私刻。即便经查证后确认保证函上的印章系伪造,亦不影响江西能源公司在本案中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本案与刑事案件应当分别审理。一审法院以九江市公安局浔阳区分局针对两保证人被伪造公司印章案进行刑事立案为由驳回起诉系适用法律错误。
江西能源公司辩称,本案江西电力公司、江西电力新昌分公司被伪造公司印章的刑事案件事实与本案系同一事实,本案应当中止审理。 江西电力公司、江西电力新昌分公司共同辩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山东高速物流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江西能源公司立即支付山东高速物流公司货款11947160.8元;2.判令江西能源公司立即支付拖欠山东高速物流公司货款产生的违约金928807.86元(以18650760.19元为基数,按照每日0.6‰的标准,自2018年1月9日至2018年4月2日止);3.判令江西能源公司立即支付拖欠山东高速物流公司货款产生的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1月9日为4164967.18元(以19947160.8元为基数,按照每日0.6‰的标准,自2018年1月26日至2019年1月9日为4164967.18,嗣后违约金以11947160.8元为基数,按照每日0.6‰的标准计算至给付反比之日止);4.判令江西能源公司立即支付山东高速物流公司律师代理费40.87万元;5.判令江西电力公司、江西电力新昌分公司对第一至第四项诉讼请求向山东高速物流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判令江西能源公司、江西电力公司、江西电力新昌分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审理期间,山东高速物流公司提交保证函一份,该保证函加盖有“国家电投集团江西电力有限公司”、“国家电投集团江西电力有限公司新昌发电分公司”字样的印章各一枚,山东高速物流公司依据该保证函,要求江西电力公司、江西电力新昌分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江西能源公司称该保证函上的两枚公章均系其公司工作人员为了业务需要进行的私刻。江西电力公司、江西电力新昌分公司称该保证函上的公章与其公司印章不一致,并分别提交了公司印章详细信息打印件(加盖南昌市公安局特种行业管理专用章),以证实其公司印章编码与山东高速物流公司提交的保证函上所加盖印章编码不同。江西电力公司、江西电力新昌分公司均称江西电力新昌分公司就印章被伪造一事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交了九江市公安局浔阳区分局于2019年9月3日出具的立案告知书(复印件),该立案告知书载明,江西电力公司、新昌发电公司被伪造公司印章案一案,经查,该局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现已立案。根据山东高速物流公司和江西电力公司、江西电力新昌分公司提交的证据及一审法院调查核实情况,结合九江市公安局浔阳区分局已经对江西电力公司、江西电力新昌分公司被伪造公司印章案刑事立案调查等事实,本案已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山东高速物流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根据山东高速物流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包括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山东高速物流公司与江西能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二是山东高速物流公司与江西电力公司、江西电力新昌分公司之间的担保合同法律关系。公安机关对江西电力公司、江西电力新昌分公司被伪造公章案立案调查,立案告知书中并未提及江西能源公司,即刑事案件不涉及本案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因此一审法院对山东高速物流公司对江西能源公司的起诉应予审理。因江西电力公司、江西电力新昌分公司一审中已提交证据证实涉案保证函中加盖的两公司公章非其备案公章,且公安机关已经对江西电力公司、江西电力新昌分公司被伪造公司印章案立案调查,故山东高速物流公司对江西电力公司、江西电力新昌分公司的诉讼,因涉及刑事案件,一审法院不予审理并无不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9)鲁0102民初481号之二民事裁定; 二、指令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对上诉人山东高速标准箱物流有限公司对被上诉人江西赣北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予以审理; 三、驳回上诉人山东高速标准箱物流有限公司对被上诉人国家电投集团江西电力有限公司、国家电投集团江西电力有限公司新昌发电分公司的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杨晓辉
书记员  魏洪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