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802民初5740号
原告:衢州某动力广告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35717387708,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政和路6号8楼8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MA2DKAYU0W,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万******城一区3-5号203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衢州某动力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4日立案后,原告衢州某动力广告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衢州某动力广告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衢州某动力广告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