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民初13162号
原告:成都雨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广福桥北街8号4-2幢1层附4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金开(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氧鸿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吉泰五路88号3栋1**10层100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成都雨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氧鸿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成都雨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成都雨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成都氧鸿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雨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32元,由原告成都雨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