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凯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凯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203民初10317号 原告:青岛凯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银河路328号甲10号楼1单元1103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MA3F0PDQX7。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青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 被告:青岛华盛源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绍兴路59-2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321464391R。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凯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华盛源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华盛源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华盛源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凯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华盛源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247元,减半收取1623.5元,由原告青岛凯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