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405民初840号
原告:***,男,197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台儿庄区。
被告:枣庄凝力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台儿庄区泥沟镇小张山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170405MA3NM32C2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系被告公司员工。
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枣庄供电公司,住所地枣庄市新城区黄河路999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台儿庄区,系被告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枣庄凝力水泥有限公司、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枣庄供电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2022年5月12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