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枣庄供电公司

某某、枣庄凝力水泥有限公司等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405民初840号 原告:***,男,197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台儿庄区。 被告:枣庄凝力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台儿庄区泥沟镇小张山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170405MA3NM32C2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系被告公司员工。 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枣庄供电公司,住所地枣庄市新城区黄河路999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台儿庄区,系被告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枣庄凝力水泥有限公司、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枣庄供电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2022年5月12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