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枣庄供电公司

某某、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枣庄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481民初2866号 原告:***,男,198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滕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州市荆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枣庄供电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新城区黄河路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164446770D。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6年1月1日出生,汉族,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枣庄供电公司法务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荆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枣庄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