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481民初2866号
原告:***,男,198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滕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州市荆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枣庄供电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新城区黄河路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164446770D。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6年1月1日出生,汉族,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枣庄供电公司法务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荆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枣庄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