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枣庄供电公司

某某、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枣庄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403民初477号 原告:***,男,198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 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枣庄供电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新城区黄河路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164446770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枣庄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