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403民初902号
原告:***,男,196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薛城区,现住薛城区。
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枣庄供电公司,住所地:枣庄市新城区黄河路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164446770D。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枣庄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