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枣庄供电公司

某某、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枣庄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403民初902号 原告:***,男,196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薛城区,现住薛城区。 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枣庄供电公司,住所地:枣庄市新城区黄河路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164446770D。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枣庄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