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4民申10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5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龙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龙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枣庄供电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新城区黄河路999号。
负责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女,196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女,196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枣庄供电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2022)鲁0404民初5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因***与***、***、***、***等人已达成和解,其于2023年2月9日向法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