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枣庄供电公司

某某、山东刘岭铁矿有限公司等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鲁0402民初3438号 原告:***,男,196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西王庄镇民主村504号,公民身份号码:3704021963********。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弟),男,197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西王庄乡民主村506号,公民身份证号:3704021971********。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外甥),男,198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西王庄乡东街村24号,公民身份证号:3704021989********。 被告:山东刘岭铁矿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孟庄乡刘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164448178J。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信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枣庄供电公司,住所地:枣庄市新城区黄河路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1644446770D。 主要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刘岭铁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刘岭铁矿公司”)、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枣庄供电公司(以下简称“供电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刘岭铁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供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862,263.48元,其中医疗费30,193.48元、护理费73,270元、误工费21,6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50元、营养费20,000元、残疾赔偿金52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交通费2,000元、护理人员的食宿费用43,100元、亲属及证人费用(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50,000元、资料存储打印费用200元、后续费用(鉴定费、后续治疗费等)经过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原告进行伤残鉴定之后,进行确认加入赔偿数额中。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依法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761,003.48元,其中残疾赔偿金为415,880元,医疗费30,193.48元、护理费73,270元、误工费21,6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50元、营养费2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交通费2,000元、护理人员的食宿费用43,100元、亲属及证人费用(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50,000元、资料存储打印费用200元,鉴定费为2,860元。”事实与理由:2021年09月30日15点多,原告***先是在后古屯村大桥东边水坝处钓鱼。当时刮西南风,一条鱼没钓到之后,原告17点左右起身离开东边水坝,双手拿着钓鱼竿,要到大桥西边看看有没有鱼,钓几条鱼之后准备回家。过了中间的马路后,原告***由东往西走在大桥西边南岸水泥路上。大桥东边,马路两边,特别是大桥西边南岸水泥路段的墙上和地面都没有任何高压线警示标志,原告在正常走路时根本不知道此处上方有高压线,继续向西走时,钓鱼竿碰到水泥路段上方的高压线,当场触电。第一个发现原告触电的是后古屯村村民***,该名青年男子立即告诉后古屯村委书记***同志。刘书记到事发现场察看后,立刻让他的儿子拨打120急救电话并报警。西王庄派出所赶到事发现场进行拍照后,原告***被救护车送至枣庄市立医院进行救治。经该院诊断为:1.手部和脚部严重电击伤,2.左侧锁骨骨折,3.肋骨骨折,4.支气管扩张伴感染,5.支气管炎。市中供电中心西王庄供电所工作人员到原告触电地点进行现场核实,确认发生触电伤人线路为35kV济钢线,资产属于刘岭铁矿公司。作为高压线的实际使用者和受益者,刘岭铁矿公司没有在后古屯村河流两岸高压线下方的墙上和地面设立高压线警示标志,未尽到安全警示义务。同时供电公司也未能依法履行电力企业的安全检查管理职责,在刘岭铁矿公司使用的高压线没有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达不到验收标准的情况下,却允许供电。这种履职不严、监管不力的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供电公司对原告***触电事故应当承担连带侵权责任。原告***属于西王庄镇贫困、低保、五保户人员,目前和84岁的母亲相依为命,家里生活异常贫困拮据,根本没有资金用于治疗伤痛。事发后,刘岭铁矿公司态度恶劣蛮横,拒绝协商,铁了心,一分钱不陪。供电公司知道***触电事件之后,采取推诿消极的态度应对原告***提出的协商请求。两被告的所作所为,严重耽误治疗时间,加剧了原告***的痛苦程度。因此,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依法判决。 被告刘岭铁矿公司辩称,1.对原告***的受伤过错不知情,原告***应当对其主张进行举证。2.诉状中载明的线路是被告供电公司验收合格后投放使用的线路,并不存在所谓的不合格的问题。3.根据原告***诉状所载明,原告***在事故的发生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如果法院认定我公司存在责任,应依法减轻我公司的责任。 被告供电公司辩称,1.被告刘岭铁矿公司、供电公司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产权分界点明确,事故的线路为被告刘岭铁矿公司所有,维护管理权也归被告刘岭铁矿公司。2.根据电力法第6条、第7条的规定,被告供电公司属于供电企业,不是电力管理部门。电力法第53条的规定,设立警示标志,由电力管理部门实施。原告诉状强加给被告供电公司的义务,是没有法律依据的。3.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擅自进入35KV电力设施保护区,进行钓鱼。违反了电力法第54条、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10条、17条第二项及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14条的规定,是违法的行为,而且威及了电力设施的安全。因此被告供电公司对本案不承担任何民事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被告供电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如下:1.信访事件处理意见书、受理告知书各一份;2.情况说明一份;3.住院发票两份、病历两份;4.护理人员书写的材料三份;5.低保证明一份;6.枣正司鉴所【2022】临鉴字第170号《关于***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发票各一份;7.2018年出院记录一份;8.2021年10月25日视频资料一份;9.证人证言;10.车费发票两份;11.陪护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两份;12.病历两份、用药明细两份、拨打120命令单一份、检验报告单两份。被告刘岭铁矿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如下:1.《关于济南钢铁集团总公司刘岭铁矿有限公司增容供电方案的批复》一份2.鉴定费发票一份。被告供电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如下:《高压供用电合同》一份。依据被告刘岭铁矿公司申请,山东金剑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鲁金司鉴【2022】法临鉴字第1283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定如下:枣正司鉴所【2022】临鉴字第170号《关于***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和鲁金司鉴【2022】法临鉴字第1283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均系本院委托,程序合法,鉴定机构具备鉴定资质,本院予以确认并作为定案依据。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系三级肢体残疾人,且为低保户。2021年9月30日,***到枣庄市市中区后古屯村桥西处钓鱼,在后古屯村桥西高**水泥路上鱼竿(长约10米)不慎触碰到上方高压电线路,造成人身触电。随后,***被送往枣庄市立医院治疗,共计住院17天,支出医疗费16,440.55元;后又于2021年11月16日到枣庄市立医院治疗,共计住院20天,支出医疗费13,752.93元。 在庭前,经本院委托,枣庄正平司法鉴定所于2022年6月1日作出枣正平司鉴所[2022]临鉴字第17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被鉴定人***的右手功能丧失程度评定为六级伤残;伤后误工期限建议为至定残之日前一日,护理期限建议为90-150日,营养期限建议为90日;护理人数不予评定;左锁骨钢板螺钉需行内固定物取出术治疗,医疗费金额不予评定,可据医嘱证明或依实际产生费用进行主张核定;后续治疗的护理费和伙食费、后续残疾辅助器具费及维修费等费用不予评定。***为此支出鉴定费2,860元。刘岭铁矿公司、供电公司对该鉴定意见有异议,刘岭铁矿公司于2022年7月26日申请对被鉴定人伤残等级重新鉴定并审核被鉴定人医疗费用。经本院委托,山东金剑司法鉴定中心于2022年9月8日作出鲁金司鉴【2022】法临鉴字第1283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1.被鉴定人***被电击伤右手,造成右手功能障碍,评定为人体损伤六级伤残;2.被鉴定人***住院期间所使用的注射用阿魏酸钠、开塞露等,所产生费用共计人民币240.08元,与本次电击无关;其余相关住院费用系被鉴定人治疗电击伤支出的费用。刘岭铁矿公司为此支出鉴定费2,080元。 另查明,2020年3月30日,供电公司(供电人)与刘岭铁矿公司(用电人)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一份,约定合同期限为5年。该合同第7条关于产权分界点及责任划分的约定“7.1供用电设施产权分界点为:(1)110kv郭里集变电站35kv#506济钢线#1杆向电源侧延伸2米处;(2)35kv孟庄变电站10kv#17刘岭铁矿线#1杆向电源侧延伸2米处。7.2供用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及责任认定按以下方式确定:双方依本合同7.1条约定的分界点电源侧产权属供电人,分界点负荷侧产权属用电人。双方各自承担其产权范围内供用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并承担各自产权范围内供用电设施上发生事故等引起的法律责任”。庭审中,被告刘岭铁矿公司认可该触电事故地的高压线产权属于其所有。 2022年9月15日,本院组织各方当事人到达案涉触电事故地现场,并制作了勘验笔录,勘验情况:到达事故地点古屯桥西侧生产路(离古屯桥约18米)上方有高压线三条,其中中间一条线是事故触发线路,该线路对地高度为7.8米。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在枣庄市市中区后古屯村桥西处钓鱼触电受伤的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诊断证明、证人证言等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案案由应系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根据原被告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一、本案的责任承担问题;二、本案中损失数额的确定问题。 关于本案的责任承担问题。***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高压线路具有判断和自我保护能力,应当预知其行为可能产生的危险后果,但仍然冒险手持长约10米左右的钓鱼竿在高压电线路架空区范围的河岸处进行钓鱼,致使鱼竿触碰到高压电线导致自身损害,其本人具有重大过失,过错明显,对造成触电损害的后果应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的公告(2010年1月18日第492号公告)中规定35KV至66KV的高压线在线路经过人口密集地区的导线与地面的最小距离为7.0米;人口稀少地区的导线与地面的最小距离为6.0米;交通困难地区的导线与地面的最小距离为5.0米,案涉触电事故地的高压电线为35KV,其经现场实地测量距地垂直距离为7.8米,符合高压线设置国家标准,供电公司、刘岭铁矿公司对此并无过错。事发现场未设置相应警示标志,刘岭铁矿公司未尽到安全警示义务,本身存在一定过错。退一步讲,本案系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触电人身损害责任属无过错责任,经营者没有过错仍应承担责任。但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本案中,供电公司与刘岭铁矿公司签订的《高压供用电合同》明确了案涉电力设施的产权分界点,刘岭铁矿公司作为案涉高压供电设备及线路的产权人、管理人,对案涉高压供电设备及线路拥有支配权,并负有管理维护义务,享受运行利益,因此刘岭铁矿公司作为经营者应对***的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且***本身的过失行为符合可以减轻刘岭铁矿公司作为经营者责任的情形。综合考虑案件的事实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本院酌定***对其触电的损害后果自行承担80%的主要责任,刘岭铁矿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关于本案中损失数额的确定问题。1.残疾赔偿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十二条规定,结合鉴定意见确认的六级伤残等级,本院认定残疾赔偿金470,660元(47,066元/年×20年×50%)。2.医疗费。根据医疗费用票据,***共计支出医疗费30,193.48元(16,440.55元+13,752.93元),本院予以确认。鉴于鉴定意见中已确认扣减***住院期间所使用的与本次电击无关的用药费用240.08元,故本院支持医疗费29,953.4元(30,193.48元-240.08元)。3.护理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本院结合***的住院时间、伤情、诊断意见及鉴定意见,认定1人护理且护理期120日。参照山东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本院确认护理费为15,473.75元(47,066元/年÷365日×120日×1人)。4.误工费。***系低保户,无收入来源,因此对误工费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5.住院伙食补助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结合***的住院时间,本院确认***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110元(30元/日×37日)。6.营养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结合鉴定意见确认的营养期,本院确认***的营养费为2,700元(30元/日×90日)。7.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考虑事故责任、赔偿主体及伤残等级,酌情支持5,000元。8.交通费。考虑***的伤情及住院情况,本院确认交通费1,200元。9.护理人员食宿费用。***主张护理人员食宿费用已包含在护理费中,且***亦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此项主张不再支持。10.亲属及证人费用。***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且亦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11.资料存储打印费。***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12.鉴定费。根据实际委托鉴定情况,本院认定鉴定费为2,860元。 综上,本院确认***的残疾赔偿金470,660元、医疗费29,953.4元、护理费15,473.7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10元、营养费2,7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1,200元、鉴定费2,860元,以上合计528,957.15元。根据责任承担比例,刘岭铁矿公司应赔偿109,791.43元【(528,957.15元-5,000元)×20%+5,000元】。刘岭铁矿公司支出的鉴定费2,080元,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千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刘岭铁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09,791.43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22元,减半收取计6,211元,由原告***负担4,969元,被告山东刘岭铁矿有限公司负担1,242元。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