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110民初4467号
原告:***,男,196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鹿泉区。
被告: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大鹏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安徽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5年4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