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粤0304执异898号
申请人: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街道延安路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17458F。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八卦岭支行,营业场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八卦三路426栋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892351446B。
负责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港圻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楼岗社区楼岗大道1号10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EUAW2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6年10月8日出生,住址四川省大竹县。
本院在执行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为(2023)粤0304执12730号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声明》《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全程通汽车及法人按揭金融网从属协议(法人按揭)》《情况说明》等材料。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书,撤回本次变更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变更为(2023)粤0304执12730号案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系其对自身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变更为(2023)粤0304执12730号案申请执行人的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