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某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与某股份有限公司,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民初1093号
原告:湖南某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湖南省湘潭市经开区吉利西路28号5A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潘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大鹏新区葵涌街道延安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被告: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坪山新区坪山街道比亚迪路3005号。
被告:重庆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渝北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金石大道368号1幢1-3。
原告湖南某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某股份有限公司、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重庆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渝北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0日立案后,原告湖南某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某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某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本院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湖南某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中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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