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19704号之一
原告:上海速肯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夏宁路818弄70号2922室。
法定代表人:吴彬,总经理。
被告:上海***电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工业区车墩分区香泾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街道延安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街道***路300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公路3001、300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上海速肯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电动车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2022年8月25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速肯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速肯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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