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速肯广告有限公司与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19704号之一 原告:上海速肯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夏宁路818弄70号2922室。 法定代表人:吴彬,总经理。 被告:上海***电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工业区车墩分区香泾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街道延安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街道***路300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公路3001、300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上海速肯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电动车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2022年8月25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速肯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速肯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