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388号之一
原告:上***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平公路9565号1幢1层D区115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电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工业区车墩分区香泾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街道延安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街道***路300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横坪公路3001、300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上***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电动车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上***广告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广告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 判 长 王 平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史 册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