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鄂州供电公司

某某与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鄂州供电公司、某某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704民初1741号 原告:***(系***之妻,权利继受人),女,197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湖北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鄂州供电公司,住鄂州市凤凰路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179869872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被告:***,男,197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鄂州供电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诉讼中因医治无效死亡,其权利继受人***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撤诉系对自己民事合法权利的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鄂州供电公司、***、***的起诉。 本案实际收取的诉讼费4400.00元,经报请院长批准予以减免,全额退还给***。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