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鄂州供电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鄂州市鄂城区某某楼下村村民委员会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鄂0704民初2118号 原告:***(曾用名:王咏波),男,197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鄂城区, 原告:***,女,196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鄂城区, 以上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文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以上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文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鄂州市鄂城区***楼下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江碧路**。 负责人:黄海洋,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源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鄂州市广山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鄂州市***泽林街/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鄂州供电公司,住,住所地:鄂州市凤凰路**/div>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长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鄂州市鄂城区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鄂州市鄂城区***楼下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楼下村委会)、鄂州市广山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山物业)、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鄂州供电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楼下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广山物业的法定代表人***、被告电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排除妨害,即刻恢复对鄂州市***楼下村教师楼小区01-08-D号住宅的供电;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租房的损失共12000.00元;3、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6日16时许,楼下村委会伙同物业公司和供电公司,强行掐断楼下村教师楼小区01-08-D号(业主:***、***)住宅楼的电力线路,致使***、***住宅供电中断,生活受到严重影响,导致***、***只得租房居住,造成财产损失,故***、***诉至法院。 楼下村委会辩称,楼下村委会停止向***、***输送电力,主要原因是教师楼住户未及时缴纳电费,并不构成侵权。***、***作为工作地点在楼下村村内的教师,在远离的地带租住房屋,与楼下村委会停止电力供应的行为并无关联。综上,请求驳回***、***的诉请。 广山物业辩称,小学***是楼下村做的小产权房,没有进行电改,有些住户没有交清房款,所以楼下村委会要求物业公司进行核查,停电与本公司无关。 电力公司辩称,本案主体应是供电公司鄂城区公司。电力公司与***、***不存在供电合同关系,没有向其供电的义务,其所在小区也尚未与答辩人建立住宅供电一户一表供用电合同关系,故均不存在一对一的供用电合同关系。经查***、***的用电是其自行接在另一仅与我司构成临时供用电关系的户名为***电表之上用电,缴费由小区物业公司交纳,是否停电与电力公司无关。***、***没有证据证明我司在2020年5月6日16时对构成临时用电关系的客户***实施停电措施。经查,在此时段内,我司也没有因供电线路故障造成该区域的停电事件。综上,应驳回原告对本公司的诉请。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为支持其主张,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一、接警处工作登记表。拟证明楼下村及广山物业因住户房款未交清停电。 证据二、收款收据、增值税发票。拟证明***、***交纳物业费、水电费,不欠任何水电费,***、***对该处房产的所有权,***、***合法管理控制该处房产。 证据三、房屋租赁合同、收款收据。拟证明***、***在停电期间另行租房的问题,该租房损失为12000元。 证据四、结婚证、户口本。拟证明***、***主体资格。 楼下村委会为支持辩称理由,向法院提交电力公司作出的《停电告知书》。拟证明电力公司确实向***催收电费,楼下村委会一直通过***的个人账户向电力公司购买电力,楼下村委会为催收电费才停止供电。 广山物业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法院提交证据。 电力公司为支持辩称理由,向法院提交用户信息表两份。拟证明***、***小区所接的用户为***,缴费也由***和物业公司交纳,缴费时间是连续的,***与我们有合同关系,***、***与我们没有合同关系。 经庭审质证,楼下村委会对***、***提供的证据一无异议。证据二物业费、水电费发票都是真实的,恰好反映***、***在楼下村委会采取停电措施后未交纳2020年水电费。证据三真实性请法院核实,***、***在远离的地方租房不合理,***、***没有及时止损。证据四无异议。广山物业对***、***提交的证据认为与本公司无关,认可收取了物业费,其他不予质证。电力公司对***、***提交的证据一无异议。证据二恰恰证明***、***未与本公司成立供电关系,本公司未采取任何停电措施。证据三真实性有异议,没有正式发票,其作为教师正常情况下应在学校附近租房,其租房地点远离学校明显不真实。证据四无异议。***、***对楼下村委会提交的证据认可,但不认可***、***拖欠水电费。广山物业对楼下村委会提交的证据无异议。电力公司对楼下村委会提交的证据认为没有原件,仅是一个告知不能证明采取了停电措施。***、***、楼下村委会、广山物业对电力公司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 经庭审质证,对于***、***提交的证据一、二、四以及楼下村委会和电力公司提交的证据,对方当事人未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提交的证据三,本院将结合案件事实综合评析。 根据当事人当庭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案认定事实如下: ***和***系夫妻关系。2020年5月6日15时15分,广山物业法定代表人***在“楼下小学教师楼”微信群中发布消息“刚接村委通知,小学***住户,欠村房款住户,请去村委结账,未结账的村委晚上停电,收回房屋,请相关住户去村”。2020年5月6日18时,***出所接到***报警称:“楼下村的人随便停我们的电”,经民警了解,系楼下村村委会清理账务时,发现楼下村教师楼部分住户房款未交清,教师楼电表接楼下村村委会变压器户头,所以楼下村将部分住户电停了。 另查明,楼下小学***是由楼下村集资建造的小产权房,房屋用电为临时用电,未进行电改水改,所有房屋住户均通过***的个人账户向电力公司购买电力。 在庭审过程中,楼下村委会表示停电是其为催收电费采用的临时措施。庭审结束后,经与***、***联系,其居住的楼下村教师楼小区01-08-D号房屋在庭审当天恢复供电。 本院认为,用电用水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楼下村委会与***、***并非供电合同的相对方,无权采用停电方式催收电费。由于涉案房屋已恢复供电,故***、***请求即刻恢复对鄂州市***楼下村教师楼小区01-08-D号住宅供电的诉请,已无必要。关于停电时间的问题,楼下村委会主张停电只有几天的时间,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庭审结束后,***、***确认楼下村教师楼小区01-08-D号房屋在庭审当天恢复供电。庭审日期为2020年9月10日,则涉案房屋的停电时间认定为四个月。楼下村委会停电的侵权行为导致***、***无法在楼下村教师楼小区01-08-D号房屋正常居住,应当承担由此导致的租房损失,但不应超出必要的限度。关于***、***的租房损失金额问题。首先,***、***虽然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和收条,但未提交支付租金和保证金的转账凭证,出租人***亦未到庭参加诉讼,无法证明租赁关系的真实性。其次,***、***作为楼下村的教师,从常理推断,在***租住房屋更能满足工作和生活的需要,应当以***的租房价格作为计算租房损失的基础,故本院综合酌定由于停电导致的***、***租房损失为2,000.00元。关于广山物业、电力公司的责任问题。本案中,送电、停电的行为均由楼下村委会采用开关电表闸的方式做出,与广山物业、电力公司无关,广山物业、电力公司并非共同侵权人,故对于***、***要求广山物业、电力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二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鄂州市鄂城区***楼下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租房损失2,000.00元。 二、驳回***、***对鄂州市广山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鄂州供电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鄂州市鄂城区***楼下村村民委员会负担(该费用原告已预交,待本判决生效后由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余诗媛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