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7民终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曾用名:王咏波),男,197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鄂城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鄂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鄂州市广山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泽林镇泽林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鄂州市鄂城区泽林镇楼下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泽林镇江碧路**。
负责人:黄海洋,该村委会主任。
原审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鄂州供电公司,住,住所地:鄂州市凤凰路**/div>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鄂州市广山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鄂州市鄂城区泽林镇楼下村村民委员会、原审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鄂州供电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20)鄂0704民初21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受理后,依
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上诉人***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审判员张开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