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704民初1741号
原告:***(系周启栋之妻,权利继受人),女,197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周天谨,系湖北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鄂州供电公司,住鄂州市凤凰路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179869872B。
法定代表人:刘庆涛,该公司经理。
被告:熊文金,男,197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被告:周金山,男,197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启栋诉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鄂州供电公司、熊文金、周金山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启栋在诉讼中因医治无效死亡,其权利继受人***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撤诉系对自己民事合法权利的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鄂州供电公司、熊文金、周金山的起诉。
本案实际收取的诉讼费4400.00元,经报请院长批准予以减免,全额退还给***。
审判员 :邹志勇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刘义波
书记员:肖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