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702民初412号
原告:***,男,194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鄂州市人,住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治飞,湖北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鄂州市人,供电公司员工,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鄂州供电公司,住所地:鄂州市凤凰路100号,法定代表人:刘庆涛,公司经理,系鄂G×××××号车登记所有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彪,湖北长捷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磊,鄂州市鄂城区维权法律服务所,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营销服务部,住所地:鄂州市鄂城区古城路125号1楼。负责人瞿祥胜,系鄂G×××××号车所投保保险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杨,湖北黄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与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营销服务部、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鄂州供电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9年7月9日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在庭审过程中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销对被告**的起诉。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稣茸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吴 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