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鄂州供电公司

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鄂州供电公司、湖北炜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0704执674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鄂州供电公司。
负责人王斌,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炜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良选,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鄂州供电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炜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704民初30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本息1,039,302.44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2,793.00元,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经本院采取财产调查措施后,已保全查封了湖北炜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鄂州市葛店镇××大道××天下小区××楼××单元××、××楼××单元××、××楼××单元××三间房屋,申请人申请拍卖上述三套房产,2019年2月18日启动第一次网络拍卖,其中1号楼2单元1801号在拍卖期内买受人雷翠(421181199301095562)以最高价374,512.00元竞拍成功。其他两套房屋均已流拍,第一次网络拍卖流拍后申请人申请第二次网拍,2019年3月24日进行第二次网络拍卖,二拍再次流拍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以物抵债,2号楼1单元2003号房屋作价320,323.00元抵偿借款;2号楼2单元2001号房屋作价320,323.00元抵偿借款。已执行到位金额1,009,158.00元。因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已将相关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记入笔录,本案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退出执行。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继续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做出的(2016)鄂0704民初30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新春
审 判 员 章 冲
审 判 员 徐 磊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李 力
书 记 员 杨 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