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8民初42076号
原告: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朗镇横门兴业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国智恒星宇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5-11号B1-D48。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国智恒星宇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限期内预交诉讼费。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