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2071民初6654号 原告:***,男,197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 被告: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朗镇横门兴业西路1号(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UK5848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阳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明阳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2021年7月少发的计件工资6500元;2.被告支付拒绝提供工资条、侵害权益的赔偿金11200元。诉讼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求为要求被告支付2021年7月少发的计件工资4129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20年11月9日入职被告处上班,任职打磨工,工作认真负责,由于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调岗,而且工资薪水太低且不发放工资条,原告也无法适应工作,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属于恶意刁难原告,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属于变相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因此,被告应该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200元并支付少发的计件工资。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就其主张及起诉向本院提交的主要证据有:1.仲裁裁决书;2.参保证明;3.微信截图。 被告明阳公司辩称,一、明阳公司已经依法发放***的全部劳动报酬,不存在少发工资的情况。1.***于2020年11月9日入职,明阳公司与***约定试用2个月薪酬形式按计时,转正后薪酬形式按计件计算,双方在劳动合同第四条约定劳动报酬的计薪形式为计件工资。2020年11月至2021年5月***从事螺栓领料辅助工岗位,从2021年6月调整为软连接制作学徒工,明阳公司根据计件方案运营中心生产员工薪资细则第四章管理内容第4.1薪资构成、附件六箱变产品软连接单价及箱变制造部计件工资计算细则进行计算。2021年6月软连接生产记录总产量为1219条,总金额为8484元,6月产量全部入库,***6月计件工资共计3083.08元全额发放,不存在未入库情况。2021年7月软连接生产记录总产量为2446条,总金额为17208元,其中月底入库金额为12360元,***入库计件工资4800.51元=(个人计件综合系数0.64分/小组计件综合系数1.65分)×小组月底入库计件总金额12360元所得。余下2021年7月未入库总金额为4848元,***未入库计件所得工资1882.92元=(个人计件综合系数0.64分/小组计件综合系数1.65分)×小组月底未入库计件总金额4848元所得。前期因***分别从2021年4月预支1491元,2021年5月预支602元向明阳公司共计预支2093元(该预支情况员工均知晓),故明阳公司将2021年7月***未入库1882.92元作抵扣明阳公司的预支工资,直到该员工离职,该员工还欠明阳公司210.08元预支工资未能退还。2.2021年8月26日***微信向部门领导反馈计件工资存在异议时,所在部门也及时作出回应并于2021年8月27日在微信上知会员工返司当面核对清楚,员工无异议后便自行离开。3.公司并不存在少发工资的情况,主要是员工主观认为计件工资是按人数进行平均分配,不应该按生熟手工进行分配计件工资,多次沟通均无法理解。4.关于员工反馈的不发工资条问题,这个是公司内部存在管理疏漏问题,为杜绝该情况再次发生,公司已统一实行电子工资条的发放。二、明阳公司依据箱变制造部计件工资计算细则进行科学合理计算***2021年7月工资,并于2021年8月18日转账支付,明阳公司不存在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的事实,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请求依法驳回***的请求,维护明阳公司的合法权益。 被告明阳公司就其辩称意见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主要有:1.劳动合同;2.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部门)申请表;3.员工离职工作交接表;4.离职证明;5.2021年7月考勤明细;6.2020年11月至2021年7月工资明细表;7.2021年6-7月份箱变软连接计件工资构成;8.2021年4-5月份计件工资构成;9.2021年4月、5月预支申请;10.2021年6月箱变软连接生产记录;11.2021年7月箱变软连接生产记录;12.2021年4月-7月箱变车间员工系数平分公示表;13.运营中心生产员工薪资管理细则;14.箱变制造部计件工资细则;15.关于制造生产员工技能评定规范的请示;16.2021年7月明阳电气技能等级考核启动会;17.箱变车间管理制度(试行);18.关于2021年车间技能评定会议;19.2021年箱变技能评定综合结果;20.综合所得收入和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于2020年11月9日入职明阳公司,明阳公司已与***签订劳动合同,已为***参加社会保险。明阳公司每月20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上月工资。 ***主张其任职领料员,明阳公司则主张***2020年11月至2021年5月从事螺栓领料辅助工岗位,从2021年6月调整为软连接制作学徒工。***称其不知道是学徒工,也不确认其为学徒工,只是明阳公司要求说***是学徒工。 明阳公司提交运营中心生产员工薪资管理细则及箱变制造部计件工资计算细则,主张计件工资根据运营中心生产员工薪资管理细则第4.1.2相关规定进行计算,小组平均出勤工时等于小组内各个人出勤工时相加除以相加人数得出,个人当月计件系数由部门主管对员工的行为规范、供应质量、按时完工率、工作态度进行评分,个人计件当月计件综合系数等于个人出勤工时除以小组平均出勤工时乘以个人当月计件系数,小组综合计件系数等于个人计件当月计件综合系数相加,个人计件工资等于个人计件当月计件综合系数除以小组综合计件系数乘以月底入库金额所得,箱变制造部计件工资计算细则中显示的T代表个人当月出勤小时数,T3为小组平均出勤小时数,个人当月计件系数即A,个人计件当月计件综合系数即B,小组综合计件系数即B3,个人计件工资即G,G对应其方工资表中的岗位工资与计件工资的总和,即其方将计件工资拆分为工资表里的岗位工资与计件工资。***不确认运营中心生产员工薪资管理细则和箱变制造部计件工资计算细则,称其在职期间未看过该两份制度,其所在的铜牌班软连接小组只有其本人和***两人,应以单价乘以当月做的数量计算总产量,总产量除以2等于工资,即由其与小组另一人***平分;确认2021年7月箱变软连接生产记录的真实性,主张该证据显示2021年7月其两人的计件总产量2446条,对应金额17208元,故其7月份工资为8604元(17208元÷2),明阳公司已发放4475元,剩余4129元未发放;仲裁阶段不确认2020年11月至2021年7月工资明细表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不确认2021年7月的应发工资金额为6923.93元,确认社保、公积金的扣减金额,不确认“其他”的扣减金额,诉讼阶段确认工资明细表的真实性。明阳公司辩称***主张两人平分工资不合理,7月***所在小组的成员***出勤工时为265小时,***的出勤工时216小时,从两者可以看出不能平分工资;***是公司的老员工,且是软连接熟手工,***是软连接学徒工,两人的岗位工作内容有差别,故***的工资不能和***平分。 经查,明阳公司提交2021年6-7月份箱变软连接计件工资构成显示2021年7月箱变软连接生产记录总产量为2446条、总金额为17208元,7月份月底只入库12360元,还有4848元未入库,提交2021年7月考勤明细、2021年7月箱变车间员工系数评分公示表拟证明***个人当月计件综合系数B1为个人出勤工时216小时除以小组个人平均出勤工时239.25小时(262.5小时加216小时除以2)乘以个人当月系数0.71,0.71是根据部门对员工的行为规范、供应质量、按时完成率、工作态度得出,B3系数1.65是***1.01加***0.64得出。明阳公司称根据B1(0.64)除以B3(1.65)乘以12360元得出7月入库金额的计件工资4800.51元,根据B1(0.64)除以B3(1.65)乘以4848元得出7月份未入库金额的计件工资1882.92元,两个数额合计等于7月***的工资金额,即***7月可以分得6683.43元、***可分得10524.57元,明阳公司将6683.43元拆分为工资表的计件工资、岗位工资,在此基础上加餐补68元、交通补贴150元、其他22.5元等于应发工资6923.93元;另,***2021年4月向其方预支1491元、5月预支了602元,其方将预支的共2093元在剩余应支付给***的未入库金额的计件工资1882元内退回,其方还多支付了200多元。 ***确认2021年7月考勤明细、关于制造生产员工技能评定规范的请示,不确认2021年7月明阳电气技能登记考核启动会照片、箱变车间管理制度,仲裁阶段确认2021年7月箱变车间员工系数评分公示表,诉讼阶段表示对此真实性有异议。明阳公司提交2021年4-5月份计件工资构成及2021年4月、5月预支申请拟证明***有预支工资合计2093元,称是由车间向部门申请,再由部门向财务申请,一般在年底将员工的预支扣除,因***7月离职,故其方在***7月工资中扣除。***不确认2021年4-5月份计件工资构成及2021年4月、5月预支申请。经查,2021年7月箱变车间员工系数评分公示表显示***行为规范8分、工艺质量28分、按时完工率18分、工作态度17分,合计分数为71分,系数为0.71,备注“如有异议请联系车间主任:***137××××****”。预支申请显示因外部市场原因导致订单量减少,生产一线员工是按计件发放工资,为了降低因工作收入减少影响到员工及家庭的日常开支,统一由车间向公司预支一定金额的与正常入库计件工资一起发放,在下半年生产产量上来后再归还公司,在年底前全部结清,如中途有员工离职的,在最后一个月的计件工资里结清所欠金额。铜排车间2021年5月份预支8000元。预支申请没有***的签名。 ***主张明阳公司未发放工资条,侵害其权益,故被迫离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明阳公司应支付赔偿金。明阳公司则提交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部门)申请表、员工离职工作交接表及离职证明(存根),主张***离职是本人到人力资源部拿离职申请书填写,不存在逼迫离职,无需支付赔偿金。***不确认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部门)申请表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但确认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原因一栏中的“返乡”二字及签名是其本人所写,主张“个人原因”几个字非其所写,确认员工离职工作交接表、离职证明(存根)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经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部门)申请表显示***于2020年11月9日入职,任操作工,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原因为“返乡”,下方备注“(个人原因)”。***员工离职工作交接表财务部一栏注明“未欠款”并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与明阳公司关于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争议一案,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9月9日出具中劳人仲案字[2022]7167号终局仲裁裁决:驳回***全部仲裁请求。后***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主张前述权利。 本院认为,本案是劳动合同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一、明阳公司应否支付***2021年7月计件工资差额;二、明阳公司应否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关于争议焦点一,明阳公司应否支付***2021年7月计件工资差额。 ***确认总产量以及对应金额,主张明阳公司少发其2021年7月工资的依据为7月工资应当由其本人与小组另一人***平分7月总计件工资。对此,本院认为,首先,***仲裁阶段确认2021年7月箱变车间员工系数评分公示表,但诉讼阶段又称对真实性存在异议,前后不一,有违诚信,且未对前后陈述不一作合理解释,故本院对此不予采信,本院采信该公示表的证明力。其次,根据2021年7月箱变车间员工系数评分公示表可知,***与***虽为同一小组员工,但两人的评分受行为规范、工艺质量、按时完工率、工作态度等所影响,评分不同,合计分数及系数亦不同,且该表有备注“如有异议请联系车间主任:***137××××****”,而***亦未能提交证据证实其对此存在异议并曾向车间主任反馈,故***应自行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最后,***确认2021年6月箱变软连接生产记录,该记录显示6月入库金额为8484元,与2021年6-7月份箱变软连接计件工资构成中体现的入库金额一致,***2021年6月计件工资为3083.08元,***该月计件工资为5400.92元,两者亦并非平分。综上所述,根据合理原则,本院采信明阳公司的主张,从而认定明阳公司依据2021年7月考勤明细、2021年7月箱变车间员工系数评分公示表等核发***2021年7月工资为6923.93元并无不妥。明阳公司主张***存在借支合计2093元,但明阳公司提交的预支申请未有***的签名,***对此亦不予确认,且明阳公司提交的***员工离职工作交接表财务部一栏亦注明“未欠款”并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故本院对此不予采纳,从而认定明阳公司应支付***工资差额2093元。 关于争议焦点二,明阳公司应否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虽然***主张明阳公司未发放工资条侵权,故被迫离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明阳公司应支付赔偿金,但***未提交证据证实其系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明阳公司提交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部门)申请表则明确反映***系以“返乡”为由申请解除劳动合同,***亦确认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原因一栏中的“返乡”二字及签名是其本人所写。综上,明阳公司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双方劳动关系由***提出而解除,故***主张明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亦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工资差额2093元; 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4元,由被告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