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豫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大唐陕西发电有限公司、大唐陕西发电有限公司渭河电热厂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404民初1648号
原告:中原豫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濮阳市长庆路与黄河路交叉口东北角8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06637441W。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鑫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唐陕西发电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3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9419556XT。
被告:大唐陕西发电有限公司渭河电热厂。
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正阳街办肖家村。
负责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3221704693H。
被告: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宁伯街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11097。
原告中原豫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唐陕西发电有限公司、大唐陕西发电有限公司渭河电热厂、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日依法立案。原告中原豫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其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原豫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