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民终65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明,男,196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电化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运河东三路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2818289384。
诉讼代表人:广东尚宽律师事务所,系该公司破产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雯,广东尚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黑石铺路35号华银石昊苑写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74980R。
法定代表人:任维,董事长。
原审被告: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宁伯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11097。
法定代表人:陈飞虎,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东莞电化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1971民初292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其申请内容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因此,本院对***的撤回上诉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为2225元,由***负担(已预交),***向本院申请退回22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谢佳阳
审判员 雷德强
审判员 杨洁萍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谢爱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