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民终65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凤岗丰华节能咨询服务部,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竹塘村卧龙小区D10栋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900L47403854C。
经营者:黄沛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黑石铺路35号华银石昊苑写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74980R。
法定代表人:彭勇,董事长。
原审被告:东莞电化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运河东三路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2818289384。
破产管理人:广东尚宽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开坛,广东尚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雯,广东尚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宁伯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11097。
法定代表人:陈飞虎,董事长。
上诉人东莞市凤岗丰华节能咨询服务部因与被上诉人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东莞电化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1971民初294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证,原审法院已于2021年4月7日向东莞市凤岗丰华节能咨询服务部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书》,通知其在接到该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并告知逾期缴费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东莞市凤岗丰华节能咨询服务部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东莞市凤岗丰华节能咨询服务部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何小玲
审判员 黄燕慧
审判员 王惠嫦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尹嘉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