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

赤峰市中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526民初3793号
原告:赤峰市中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天义镇友谊路中段东侧(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29115130606F。
法定代表人:王化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存,男,196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案涉党校沟风电项目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洪波,内蒙古典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一被告: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宁伯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11097。
法定代表人:邹磊,该公司董事长。
第二被告: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迎宾北路7号大唐金座写字楼10层1010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2MA0PQGP554。
负责人:王顺启,该公司党委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娜琳,北京市盈科(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北京市盈科(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北京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定福庄西里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101700022P。
法定代表人:毛世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康,男,198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阳,男,199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
第四被告:大唐(通辽)霍林河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辉特淖尔旅游区东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581674387854M。
法定代表人:陈子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向阳,男,1972年10月25日出生,蒙古族,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珍珍,北京大成(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赤峰市中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北京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大唐(通辽)霍林河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赤峰市中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其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峰市中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905元,减半收取计25952.5元,由原告赤峰市中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 美 丽
审 判 员 李萨日娜
人民陪审员 米 丽 丽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邰 若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