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民终124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新智安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号院2号楼5层5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97708668T。
法定代表人:杨洪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静,北京恒都(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梁,北京恒都(青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广宁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22601879M。
法定代表人:耿养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罡,浙江阳光时代(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琳芳,浙江阳光时代(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中新智安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21)鲁0281民初52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后,在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北京中新智安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北京中新智安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中新智安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717元,减半收取5358.5元,由上诉人北京中新智安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解 鲁
审 判 员 胡金鳌
审 判 员 温 燕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张 宁
书 记 员 刘欣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