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新智安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58075号
原告:北京中新智安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辉煌国际大厦2-5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97708668T。
法定代表人:杨洪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立清,女,公司职工,住单位宿舍。
被告: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陈家林9号华腾世纪总部公园G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22601879M。
法定代表人:耿养谋,董事长。
原告北京中新智安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原告北京中新智安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中新智安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北京中新智安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卢秋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