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7民初7783号
原告:北京中新智安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檀西路133号楼3层301。
法定代表人:杨洪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立清,女,1979年7月10日出生,该单位职员,住单位宿舍。
被告: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广宁路10号。
法定代表人:隋晓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帅,浙江阳光时代(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罡,浙江阳光时代(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中新智安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立案。
原告北京中新智安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度服务费及逾期利息、违约金;2.确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0年度6-12月服务费及利息、违约金;3.确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2020年度绩效服务费、利息及违约金;4.确认被告向原告支付大运停车场服务费;5.案件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署了《委托服务协议》,根据该协议约定,原告履行了2019年服务承诺,完成了服务内容,其中包括2019年第四季度服务内容,被告应支付原告第四季度服务费36万元,逾期利息56160元及违约金18000元,共计452160元。2020年5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署了《综合能源服务项目开发“委托服务协议”之补充协议》,根据该协议约定,原告完成了2020年每月的服务内容,并按照合同要求向被告相关部门负责人提交了电子版及纸质版工作报告,被告应支付原告2020年6-12月份服务费56万元及2020年1-12月份逾期利息及违约金258400元,共计818400元。2020年5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署了《综合能源服务项目开发“委托服务协议”至补充协议》,根据该协议约定,原告2019年度-2020年度完成了投资额9430万元及该投资项目获取的收入,被告应支付原告该项目服务费880836元,逾期支付利息及违约金318862元,共计1199698元。被告在建设大运停车场项目过程中,委托原告完成部分工作,并承诺支付原告20万元服务费,原告已经完成了该项工作,被告应支付原告20万元及该款项未如期支付产生的利息及违约金55600元。故诉至法院,恳请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中约定由甲方住所地管辖,虽然被告注册登记地为北京市石景山区,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故石景山法院无权管辖,要求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市石景山区广宁路10号为本案被告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本案被告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实际办公地为北京市朝阳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故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之管辖权异议申请成立,本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姚 媛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峥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