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乐陵市杨安镇人民政府、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81财保4号
申请人:乐陵市杨安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乐陵市杨安镇赵明月村。
法定代表人:徐磊,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树森,山东乐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广宁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耿养谋,董事长。
申请人乐陵市杨安镇人民政府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北京高井支行账号为0200××××1340中的存款1900万元。申请人乐陵市杨安镇人民政府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乐陵市杨安镇人民政府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向本院提供的担保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高井支行账号为0200××××1340中的存款1900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乐陵市杨安镇人民政府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王新晖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王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