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8947号
原告:北京中新智安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号院2号楼5层503室。
法定代表人:杨洪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男,北京中新智安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财务。
被告: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广宁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耿养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樱,女,北京京能股份有限公司法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琳芳,浙江阳光时代(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中新智安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中新智安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李春梅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姜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