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京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0107执恢133

申请执行人北京京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广宁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刘海峡,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凤河,男,196689日出生,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北京京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凤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人民法院于2009115日作出的(2009)石民初字第5638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北京京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48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张凤河给付货款、违约金共计732002元,并承担诉费601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凤河下落不明,名下无存款、无车辆、无房产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它财产线索。据此,本此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市石景山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石民初字第563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曲东民
代理审判员    吕丽娜
代理审判员     

二○一七年十月十九日

        申婧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