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金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湖南金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湖南楚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金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湖南楚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103民初496号之二 原告:湖南金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西湖街道金星南路300号公园道大厦1#幢1130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楚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新梅路10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金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楚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立案。原告湖南金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金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80元,减半收取计5040元,由原告湖南金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澜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