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103民初496号之一
申请人:湖南金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西湖街道金星南路300号公园道大厦1#幢1130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楚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新梅路102号。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金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楚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作出(2018)湘0103民初496号民事裁定书,对湖南楚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湖南金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于湖南楚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南金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楚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澜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