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金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湖南金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湖北营润矿山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1024民初242号之一 原告:湖南金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4MA4L7LDL3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营润矿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鄂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79878734X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湖南金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营润矿山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南金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金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金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00元,减半收取4500元,由原告湖南金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崔 泽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