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1民终1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济南供电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惠诚(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济南供电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21)鲁0102民初77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收到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