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瑞腾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巨野河街道办事处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191民初1341号
原告:山东瑞腾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南胡花苑15号楼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CG5J48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历城彩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巨野河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春晖路1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1126846941457。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济南供电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泺源大街2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163154485Q。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惠诚(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瑞腾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巨野河街道办事处、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济南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原告山东瑞腾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瑞腾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瑞腾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8元,由原告山东瑞腾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