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103民初8916号
原告:***,女,198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槐荫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市中爱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济南供电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泺源大街238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该单位员工,住该公司宿舍。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惠诚(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济南供电公司供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