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济南供电公司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济南供电公司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支付令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支付令 (2024)鲁0103民督5号 申请人: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济南供电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泺源大街2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163154485Q。 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员工,身份证号:3202031980********。 被申请人:***,女,汉族,1978年3月5日出生,住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21号总站宿舍3号楼0,身份证号码:0。 申请人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济南供电公司于2024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济南供电公司称,2024年6月14日,申请人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济南供电公司与被申请人***签订低压居民供用电协议,约定用电方应在月末日前结清当期电费,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被申请人***20**年7月欠付电费12.32元,8月欠付电费7.96元,9月欠付电费7.73元,共计28.01元,经多次催收仍未交纳。请求法院依法向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济南供电公司电费28.01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济南供电公司电费28.01元。 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