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05民初2460号
原告:**才,男,195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鹏,南宁市良庆法律事务中心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中鹏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白沙大道**江南新兴苑龙翔苑春之语组团**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91321323L。
法定代表人:罗静。
原告**才与被告中鹏机电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才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才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诉讼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才撤诉。
案件受理费680元,由原告**才负担。
审判员 黄友双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梁媛媛